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司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司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司字第20號聲請人 劉玉葉 聲請人 林昱君 聲請人林 昱亨 聲請人林 昱延 聲請人 林滄立 聲請人 林宗霖 聲請人 林滄基 (兼上六人共同送達代收人)上列聲請人呈報裕記鐵肥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而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裕記鐵肥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查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新北市○○區○○村0鄰00○0號」,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按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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