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7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7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7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邱俊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中杰
張忠勤
一、債務人黃中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柒拾肆萬肆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九期計算為限,如對債務人黃中杰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忠勤清償之。
二、債務人黃中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九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對債務人黃中杰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忠勤清償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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