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38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3859號上訴人 曹龍興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326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3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曹龍興不服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處其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書狀所敘:其自首犯罪、接受審判,已後悔知錯,第一審竟以其犯錯紀錄,量處與未認錯、逃避罪責之人相同刑度,量刑顯有過重,並違公平原則,其無法心服,亦失鼓勵改過之矯正意義等語,非屬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予以駁回。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尚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三、上訴人上訴意旨對原判決上開程序駁回,如何違背法令,未具體指摘,徒以:其因工作關係,體力透支,不得已才藉毒品提神,希望法院能念其自首犯罪,從輕量刑等語,與首述法定上訴要件不符。其此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四、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又裁判上一罪案件之一部分,得提起第三審上訴者,其不得上訴第三審部分,依審判不可分原則,第三審法院亦應併予審判,但以得上訴部分之上訴合法為前提。本件得上訴之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重罪部分,其上訴為不合法,本院由程序上予以駁回,對於第一審亦判決有罪之想像競合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既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案件,依上開說明,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亦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其此部分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則上訴人請求從輕量刑,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朱貴法官洪于智法官楊智勝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