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10號原告世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蓉崗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複代理人 吳艾侖 律師被告 劉志鵬
陳丁章 呂正樂 均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柏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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