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5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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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2577號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黃亭婷
被   告  陳勤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94年12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
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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