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347號
法定代理人 吳利中
訴訟代理人 林毅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明德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調
解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9,01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而本件調解不成立,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08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