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保險簡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素容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