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385號
原 告 黃慧美
被 告 曾靖媚
徐鏡鎧
複代理人 涂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二
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
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