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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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905號
上 訴 人 徐冠成
即 被 告
雷金花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萬文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春秋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29,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然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年 6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