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東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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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春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志芳林志仁林孜彥林孜昱 間請求
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6,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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