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小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六小字第7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   告  林晁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旺興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
零陸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陸萬 陸仟壹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三期違約金合
計為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旺興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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