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92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重小字第924號
原   告  蔡忠佑
被   告  林裕欽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重小字第92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0
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敏芳
    通 譯 鍾伊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萬玖仟貳佰
零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王敏芳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敏芳
零件折舊附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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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22,000×0.369=8,118
第1年折舊後價值22,000-8,118=13,882
第2年折舊值13,882×0.369=5,122
第2年折舊後價值13,882-5,122=8,760
第3年折舊值8,760×0.369=3,232
第3年折舊後價值8,760-3,232=5,528
第4年折舊值5,528×0.369=2,040
第4年折舊後價值5,528-2,040=3,488
第5年折舊值3,488×0.369=1,287
第5年折舊後價值3,488-1,287=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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