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 竹東 小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欣城 即 李承翰 之繼承人、 黃氏 金玉 間請
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3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81,4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