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6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6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貳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穫B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癡掑葉p算之違約金,另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民事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