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93號原告 詹智欽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詹光燿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裁判費6萬0400元,爰裁定補正事項如主文所示,逾期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