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07號原告 陳惠瓊 訴訟代理人 李慶隆 律師被告興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彬 被告 蔡至勇
吳在榮 沈文容 高嘉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複代理人 方明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佩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