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449號上訴人 詹智欽 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 律師上訴人 詹光燿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複代理人 莊惠祺 律師
陳彥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9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曾謀貴法官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