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5號原告 龍滿 工程行即 顧汝清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被告東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宗源 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 律師
古富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18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一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