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37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朝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秀芬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書記官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