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二六號過失傷害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鄭月霞法官邱永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能智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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