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附民上字第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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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附民上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五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八五八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七十八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無。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之上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陳吉雄法官任森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信宗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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