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20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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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易字第2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О九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呂郁斌 自訴人乙○○○有限公司代表人丙○○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范惠瑩法官陳啟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金萍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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