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七一號
上訴人 施錦龍
丁○○乙○○己○○被上訴人子○○
辛○○戊○○壬○○丙○○庚○○癸○○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進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謝秋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