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趙哲宏
楊淑惠宋金比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廿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廿一日將其收押,並於九十年十一月廿一日以裁定諭知延長羈押二月。茲因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欽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