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四四號
原處分機關臺北巿交通事件裁決所受處分人乙○○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九十年十一月九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AXX○○八二○六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轉彎時,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者,處新台幣(下同)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又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及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均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機關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乙○○,於九十年九月十三日六時五十分駕駛三B─一一二營小客車沿台北市○○○路北向南行駛至長安西路肇事地點左轉時,其左前車角與沿對向外側車道行駛之HEM─八三二重型機車左後車身撞及而肇事,經警舉發。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罰鍰六百元及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並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記違規點數一點。而異議人則以當時行經長安西路本想左轉,但見標誌不能左轉,就沒有左轉,繼續直走,不料一時分心與前開機車發生擦撞,其並無違規等語。
三、經查,證人即前開機車駕駛人甲○○具結作證說:我要去上班,我走延平北路由南往北走到長安西路,綠燈直行,我要直行,乙○○車子停在三岔路口的中間,不知是要轉彎還是要直行,乙○○車頭已經跑到我的車道上了,我的方向是綠燈,我要直行,乙○○的車就往右移動,黃的左前方車頭撞到我機車的左後方。當時我想轉彎車要讓直行車先走,我要直行,乙○○的車就往右移動撞上了。又異議人於調查中亦承認當時只是在路中間,沒有完全轉過去,但有斜過去一點。參照警方製作附卷的調查事故表現場圖來看,機車刮地痕係在交岔路口內沿延平北路南往北方向的外側車道,如果不是異議人的車子已左轉向長安西路行駛並佔用證人甲○○的北向車道,兩車應不會在交岔路口的北向車道內撞及。另甲○○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傷害並己和解乙節,為雙方所肯認。是原處分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李建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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