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啟勳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所犯為無期徒刑以上之罪,且嫌疑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夏金郎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官張素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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