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529號
聲請人 林素梅
上列聲請人就伐除地上物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應陳報伐除本件地上物之費用,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三、本件聲請人未具體特定載明本件聲請調解事項之聲明(即載明聲請人請求何人伐除何筆土地之何地上物、範圍為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期命原告補正之。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