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345號
原 告 相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杜秀芳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兵永信 即永威工程行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兵永信即永威工程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