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5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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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2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
國民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6008056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即具保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後,依法應予執行。惟經聲請人依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等情,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各1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拘票暨報告書1份、通知、保證金收據各1紙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足見被告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