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9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字第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86年5月28日,以86年度訴字第54號、86年度易字第13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於87年1月26日,以86年度訴字第6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復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於86年10月23日,以86年度易字第13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經本院以87年度聲字第1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再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87年3月18日,以86年度訴字第3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1年6月、3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87年6月24日,以87年度上訴字第61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上開有期徒刑3年1月、1年6月、2年4月、3年8月、8月等5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87年9月9日,以87年度聲字第4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經與上開有期徒刑6月接續執行,於91年3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5年5月又17日。另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於93年11月21日,以93年度易字第3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接續前開殘刑執行,並已移付執行,其後上開有期徒刑6月、3年1月、8月、1年6月、4月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並經本院裁定分別減刑及各與不應減刑之犯罪定應執行刑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12月3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7305號核准假釋在案,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3月8日,乃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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