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587號債權人甲○○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請求之標的及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2、3款、第
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其所聲請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895元,惟請求之事項卻為16962元,又聲請人自稱係甲○○之代理人,卻未於聲請狀上記載當事人甲○○之地址,復未提出委任狀,再觀之聲請人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承租人為乙○仁、連帶保證人為 廖孟宣 ,均非聲請人所稱之「乙○」,故聲請人亦無法釋明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6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3日內補正請求金額、聲請人甲○○之地址及代理人丙○之委任狀,該補正裁定並於99年9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何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