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0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88號,偵查案號:98年度戒毒偵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叁包(毛重分別為零點肆公克、零點柒公克及零點肆公克,共計壹點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
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於民國97年1月30日,在新
竹市○○路○○○巷○○弄○號2樓201室內,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依本院97年度毒聲字第22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續依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36
0號裁定執行強制戒治,嗣執行期滿6月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本次為警查獲,尚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3包(毛重0.4、0.7、0.4公克,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97年度安保管字第63號),因屬違禁物,依上開規定,自應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經查,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行為,經新
竹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期間已逾6個月,經評估合格,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釋放,並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而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3包,毛重各為0.4公克、0.7公克及0.4公克,共計1.5公克(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97年度安保管字第6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7年度毒偵字第285號偵查卷第59頁),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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