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乙○○○視同上訴人申○○
戌○○C○○酉○○宙○○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B○○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複代理人 蘇李虎 視同上訴人地○○
D○○午○○亥○○未○○寅○○卯○○巳○○A○○玄○○黃○○天○○F○○丑○○○庚○○辛○○己○○丙○○丁○○戊○○J○○○癸○○甲○○○宇○○○I○○被上訴人O○○
H○○N○○L○○E○○M○○K○○子○○G○○辰○○壬○○前列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 律師
王彩又 律師 張淑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三項「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理由據上論結欄「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盧玉潤
法官彭淑苑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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