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00號原告 高春菊 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 律師被告 鄭素珠 曾誌偉 曾誌仁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陶德斌 律師 黃淑芬 律師 王進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民事第四庭法官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