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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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69號上訴人 鄭素珠
曾誌偉 曾誌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春菊 間因撤銷信託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本院102年度上字第169號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台幣(下同)2,049,742元,應徵裁判費31,942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
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黃國川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