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3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365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清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毒偵字第6030號),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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