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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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勝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勝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下簡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均相同,犯罪時間亦均相近、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13罪前已定執行刑,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張智雄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附表:受刑人李勝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共12罪│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1日至106年8月9日│106年5月17日│106年5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1874號│偵字第21874號│偵字第2187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108年度上更二字第36號│109年度上更三字第26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25日│108年11月26日│109年11月25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909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01號│109年度上更三字第262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6月26日│109年8月12日│109年12月2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1.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109年度聲字第2414號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14號裁定│執字第96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備註│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4884號(原108│度執更字第4884號(原108││││年度執字第10058號、108年│年度執字第13837號)。││││度執更字第3686號部分,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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