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81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振芳 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 律師
李瑞玲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振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9日所為之107年度訴字第1081號刑事第一審判決,該判決已於108年8月1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邱振芳之住所,並由本人親自收受,而生送達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考。上訴人收受送達後,於10
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另加計在途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上訴人補正,再為適法之處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吳欣哲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