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0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俊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因俊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起展期至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此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公司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91年度司字第53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91年度聲字第1101號、92年度聲字第240號、92年度聲字第1171號、93年度聲字第379號、93年度聲字第1655號、94年度聲字第313號、94年度聲字第1524號、95年度聲字第284號、95年度聲字第1775號展期清算完結(延展至96年2月14日止)卷宗,查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6年8月14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