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393號聲明人即丙○○繼承人
乙○○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甲○○之除戶戶籍謄本(如尚未辦理死亡登記應先行辦理)。
二、遺產繼承拋棄書。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