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416號聲明人丁○○即繼承人乙○○
丙○○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丁○○、乙○○、丙○○、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經聲明人簽章之「遺產繼承拋棄書」。
三、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
四、聲明人之印鑑證明。
五、聲明人應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存證信函暨回執)。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