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501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丁○○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江原企業有限公司、甲○○、丙○○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又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經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請求之本票,並無記載一定之金額,其為無效之票據,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簡易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賴瓊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