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9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本院73年度存字第2720號提存事件內之擔保金新台幣50,000元。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貸款事件,前遵鈞院73年度訴字第8652號民事判決提存新臺幣50,000元。由於事隔多年,且當初係委託他人訴訟,是聲請人誤以為委託人會處理相關事宜,惟日前接獲鈞院提存所函,始發現尚未結案,惟事隔二十餘年,倘相對人有何主張亦已因時效相滅,故其擔保原因已,況聲請人已依法定20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該擔保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寄發之催告函由相對人之子代收,並註明「本人已死亡」,此有原告提出之掛號郵件回執影本在卷可稽,相對人既已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之聲請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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