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31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上列聲明人呈報限定繼承乙○○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明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中市○區○○里○鄰○○路○段○○巷○○號)於九十五年九月八日死亡,聲明人為第三順位繼承人,係自同年十月十九日始知悉有繼承權,故於九十六年一月八日聲明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明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