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曹月明 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郭秋薇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曹月明對於民國106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38,
700元【含本訴部分:1,196,000元(計算式:土地部分:10,40
0元/㎡×115㎡=1,196,000元)、反訴部分:1,342,700元(計算式:㈠土地部分:10,700元/㎡×115㎡=1,230,500元;㈡房屋部分:課稅現值112,200元,㈠+㈡=1,342,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2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