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1號原告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海平 被告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衣治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被告對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365號支付命令事件聲明異議,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即視為起訴,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43,6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6,7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00元,原告應再補繳486,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