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范胡德 被告 郭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8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7萬3,356元,該裁定已於106年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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