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54號聲明人 杜珠治 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
賴協成 律師上列聲明人就原告 蘇政德 及被告 李銘碩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杜珠治為被告 杜瑞奎 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杜瑞奎於民國104年3月16日發現死亡,而杜珠治為其繼承人等節,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為證(本院卷一第215、216頁),且杜珠治業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一第323-326頁),則依前揭法條規定,其所為聲明,於法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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