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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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原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原國字第1號上訴人 高玉美
高傳財 美娜‧伊萬(原名 高連財高進財 高永財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光媛 被上訴人宜蘭縣大同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成功 被上訴人 張騰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11日所為第一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8660元(即請求移轉六筆土地所有權部分,該六筆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合計為288萬4900元,加上請求賠償之12萬3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1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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