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曹月明 反訴被告即原告 郭秋薇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返還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59建號即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巷○○○弄○號房屋核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2,700元(計算式:㈠土地部分:10,700元/㎡×115㎡=1,230,500元;㈡房屋部分:課稅現值112,200元,㈠+㈡=1,342,700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邱美龍